为建立和维护应用科技学院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严格考勤制度,确保学生安全、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本科学生请销假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在籍本科学生应当认真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备以下情形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
(一)在校期间,因病、因事等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和活动的;
(二)在校期间,夜间不能返回宿舍住宿的;
(三)在校期间,需要暂时离开校园的;
(四)寒暑假期满,不能按时返校报到的;
(五)其他需请假的。
第二条 凡在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中需要请假者,按照教学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学生请假被批准后需告知辅导员。
第三条 学生请假需提供相应佐证。因病请假者,校内就诊的需出具校医院证明;校外就诊的一般需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第四条 请假应由学生本人亲自办理,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代办。销假必须本人亲自办理,不得代办。
第五条 请假需严格履行书面审批,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可先向辅导员口头请假,但必须于当日办理审批手续,严禁日后补办。
第六条 请假审批程序和权限
请假学生可通过填写纸质请假条或在学校智慧校园系统内发出请假申请两种方式办理请假手续,需注明事由、起止时间、外出目的地及有效联系方式,并按请假期限由相应审批人审批签字;经辅导员开具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请假条或经辅导员在智慧校园系统签批的电子请假条具有同等效力。
(一)任课教师在本门课程教学时间之内可以准假,不需要履行审批程序,但需依照教学要求做好相关记录;
(二)辅导员准假期限为三天(含);
(三)学院分团委书记准假权限为一周以内(含);
(四)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准假权限为两周以内(含);
(五)请假两周以上的学生(不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经学院审批填写《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本科学生请假审批表》后,报学生工作处登记备案,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七条 辅导员对学生请销假情况应严格登记,并做好学风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
第八条 因请假不能参加正常学习任务者,所在班级负责的学生应持其书面请假材料,告知相关教师。
第九条 一学期内累计请假时长不得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否则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条 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续假未获批准而未按时返校者,一律按旷课处理。学校安排的实习、劳动、出操、晚自习等各项活动,未明确规定课时的,一律按一天6学时计。休息日按一天6学时计。
第十一条 旷课学生的纪律处分依据《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续假程序
请假期满,请假事由仍未消除的,需向原假期审批人申请续假,且只能续假1次。原假期和后续假期累计,依本规定第六条,报相关部门和人员审批。
第十三条 销假程序
学生本人应在请假期满当日或期满前到辅导员处销假;销假后由辅导员告知审批人学生销假情况。
第十四条 学生请销假办理过程中如出现违规违纪现象,依据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请销假过程中审批部门或人员未按规定办理的,将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在学校周边居住的学生如双休日均需回家,可以学院分团委填写长期假条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返校。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 2020年 8月 22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应用科技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